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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19 10:25:50
姜某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详细介绍: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明伙同“小伟”、“仓子”等人(均在逃),在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军安小区内,无故殴打王某、刘某1等人,将被害人王某、刘某1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姜某明犯寻衅滋事罪的书证、证人李某1、于某、佟某、姜某、刘某2、张某、李某2、胡某、闫某、梁某1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刘某1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姜某明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某明无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解称,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桂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明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明伙同“小伟”、“仓子”等人(均在逃),在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军安小区内,无故殴打王某、刘某1等人,将被害人王某、刘某1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20日,民警在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万福街交汇处将犯罪嫌疑人姜某明抓获。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某明,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16日13时49分,三道镇派出所接到王某报警,称其在二道区英俊镇军安小区被多人殴打。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侦查。

  4.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刘某1在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被告人姜某明)就是殴打其的人;证人李某1、刘某2在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被告人姜某明)就是殴打王某的人。

  5.门诊手册、住院病历、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刘某1受伤的情况。

  6.长春市宸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书、物业员工表证实:4月16日在军安小区门市打架事件与物业人员无关。

  7.谅解书证实: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视听资料

  1.讯问录像证实:被告人姜某明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情况,程序合法。

  2.录像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三)鉴定意见

  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二)公(法)鉴(活检)字[2017]0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依据现有病历材料,王某的面部外伤致左、右上颌中切牙外伤性脱落,其损伤程度均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4月16日下午13时30分许,我在看工人干活,这时来了一伙人大约20来人,上来叫我们别干了,都给我出去,然后我们都出后门外,接着就跟叫“三叔”的争论房子的事,当时他们自称是物业和开发商的,争论了有20多分钟后,由于争论无果,然后叫“三叔”等人上来开始打我们的人(王某、刘某1),警察来后对方的人都跑了。王某和刘某1被叫“三叔”的还有两个穿深色上衣的男子打的。

  2.证人于某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4月16日13时左右,我和工人在二道区三道镇军安小区门市房内装修,这时门口来了约三十名男子,他们五六个人直接进了我买的门市房内,将我和我雇的工人全部赶出门市房内,在门市房的后门,我和王某与对方理论,王某的司机刘某1就问对方是干啥的,之后双方就发生了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对方的一个胖子说“上上。”他们就开始打刘某1,又把王某打了。对方称这个房子不是我的,就把我们赶出去了,而这个房子是我老公于2016年9月份买的。对方先说自己是物业的,之后又说自己是开发商。

  3.证人佟某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4月16日下午,我们正在干活呢,我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当时我在窗户上就看到外面有20多人,其中一个人喊的让我们下来,然后对方4-5个人拿着扳手、锤子、铁锹上来把我们轰下来了。对方一个穿浅色条状衣服的人对王三说:“这个楼不是你们的,你们装什么修?”王三说:“我们有合同,我们花真金白银买的楼。”然后打人那方让他把合同拿来,王三就给贾喜春打电话让拿合同来,对方穿浅色条状衣服的人骂刘某1,刘某1就还了句嘴,随后穿浅色条状衣服的人说就揍他,他们一大帮人就过来了,王三就拉着打人那帮人,期间就有人用什么东西把他后脑打出血了,他就左手捂着头靠着墙,王三说:“现在是法制社会打仗也不能解决问题。”穿浅色条状衣服的人喊“就揍他,就他在中间胡说八道。”之后上来一大帮人给他打倒了,之后穿浅色条状衣服那个人喊了一句“赶紧散了吧。”他们打人的一大帮人都走了。

  4.证人姜某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4月16日下午我们工人正在干活,大约13时30分许,突然来了大约20多人,叫我们不要干活了,把我们给打出屋外,这时王某和这伙人进行沟通,过了20多分钟我就看到王某和刘某1被一个上身穿浅色半袖带条的男子及一个穿黑色皮夹克的男的等人进行殴打。对方自称是物业和开发商的,打王某和刘某1的人一个是叫“三叔”上身穿浅色条的半袖,另一个是穿黑色皮夹克的男子。

  5.证人刘某2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4月16日中午,我们当时正在门市房干活,来了二三十人,他们来之后,有三个人拿着钳子和扳手上来把我们干活的工人从二楼赶到门市房的后面,我们这边的房东就和对方的人开始吵吵,对方说是开发商,后来又说是物业的,他们不让我们这边装修,吵了能有三四十分钟,他们之间就打起来了,我看见对方都听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穿一个横条的衣服,一个男的用砖头打了我们这边的叫王某脑袋上了,后来我又看到五六个人围住王某,把王某牙打掉了,打倒在地上了,后来王某开车走了,我们这边有个男的和女的也被打了。王某的牙好像被一个穿带横条衣服的人打的。

  6.证人张某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4月16日14点40分左右在军安小区楼下发生的群体打仗事件我知道,有一个自称是军安小区物业经理的指挥,大约10多个人左右,另一伙是一个姓王的房主,他和一个女的、一个男的在一起。打仗因为房子的纠纷,那个房主说房子是他买的,物业就不承认。2017年4月16日14时,我在那个房主的房屋装水暖,这时就来了5、6个人,就强行给我拽出去了不让我干活了,那5、6个人也出去了并把前院的防盗门给锁上了,过了一会房主就回来了,就和那个自称是物业经理的人吵吵起来,并发生口角了,最后那几个人就给房主打了。是自称物业经理的一方先动的手。

  7.证人李某2证言笔录证实:我在三道军安小区被人打了,是2017年4月16日下午二点左右的事,在军安小区东侧一个门市的后侧。大约二点钟左右,我在二楼看见进来十多个人,把刘某1拽到屋外,门市房后面,有个穿横条衣服四十多岁的人打了刘某1几个嘴巴子,后来又来二、三十人,有拿铁锹的,还有拿小斧子的进来把我们从二楼赶到门市房后面,对方来的人向王某的朋友也就是房主要购房合同,王某一看要打仗就报警了,要合同要了半个多小时左右,然后对方有人骂了刘某1一句,刘某1还了一句,然后就打起来了,对方就打刘某1,然后我就去拉着,我看见有人用砖头打到刘某1手背上了,我就把门用身体堵上了,他们往里冲我就拦着,这时王某在我身边接电话,有个穿横条衣服的人说王某事多,话多,揍他,然后上来二三十人打王某的。后来有人就打我右脸一拳,我衣服也被撕坏了,左侧腰部被划伤了。我拉仗的时候看见对方有个人拿个四方的兜子,里面有刀,那个人还拿到手里了,说要扎死刘某1,后来被我拦住了。我还看见穿横条衣服的人打王某一拳,打嘴上了,之后他说揍他,上来三十多人,我就跑了。

  8.证人梁某1证言笔录证实:去军安小区当天的上午姜二(姜某明)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二道区英俊镇,当我开车到三道时,在路边看到姜二站在马路边等我,然后我就开车跟着姜二的车一起到军安小区,到小区院内九栋和五栋之间的空地,到了后姜二跟一户房主唠嗑,没过多久姜二就跟对方争吵,之后双方就互相撕打,我就离开现场开车走了。当时姜二用手推打对方,对方那人也推打姜二了,他推打姜二胸部和脸,姜二也推打对方脸和胸部,同时互相骂对方。

  (五)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王某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4月16日13时49分左右,在二道区英俊镇军安小区我被人打伤了,对方有30人左右,我朋友金大军在军安小区9栋和5栋中间买了一套门市,我是去帮着装修的。大概14时27分来了30多人,骂我们,给我们拽出门外,也不说原因,他们一会说自己是物业,一会说自己是开发商,他们给我朋友刘某1打了,当时我在边上车里,我下车问他们怎么回事,他们也骂我,后来给我也打了,14时49分我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后来我就开车到派出所。对方领头的别人叫他“二哥”、“老叔”。对方没有人持械殴打我们,都是用拳脚。当时打我的有好几名男子,其中有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上身穿白色带格的半截袖,下身穿黑色长裤,就是该男子将我的两颗门牙打掉了。

  2.被害人刘某1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4月16日军安小区打架事件我知道,我是先挨打的,我在楼上听见有人喊骂,让我们下来,然后我就下去了,走到一楼后门小门门口,打我那人进门给我拽出来了,扇了我6、7个巴掌,打我那人让我别动,我就在那站着,然后他们十多个人上去把楼上干活的工人轰下来了,他们30多人就在后门门口骂,我就问一句:“为什么打我啊?”浅色衣服的人说:“打你咋的,还扎你呢。”然后对面一大帮都上来打我,我的朋友就拉着对方,有一个穿深蓝色夹克花袖子的人拿着砖头打我手上了,有一个个子挺高的穿着黑色衣服拿铁锹打我脑袋一下,一个穿运动服的胖子用拳头打我耳朵后面了,我当时捂着手,看见他们往房子里扔了4-5块砖头,朋友让我赶紧跑,我就跑到二楼跳下去,上车就去派出所报警了。

  (六)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姜某明供述:当天我跟“小马”借了一辆车,“小马”的司机“大康子”开着车带着我和“小伟”一起从西安广场出发去二道区英俊镇军安小区,因为梁某2欠我五万元人民币,我去军安小区找他要钱,我到军安小区后,在小区院内九栋和五栋之间的空地等梁某2时看到梁某3和一房主争吵,因为我认识梁某3就走过去看看什么情况,我到后房主一方皮肤较黑的男子说:不行咱就干仗。我说:打什么仗,有事说事。并用手掌扒了那名皮肤较黑的男子脸部一下,之后双方就继续争吵,我就离开军安小区回家了。当天我上衣穿白色横条半袖的T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姜某明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姜某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姜某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姜某明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董淑范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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