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诉讼当事人都有的对立情绪,要使调解达成协议,法官须根据不同案情,恰当把握当事人情绪,营造有利的氛围。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趁热打铁和冷处理相结合的方法,有时对当事人的情绪激动要善言软化,有时也允许当事人适度宣泄。还要选择布置恰当的场所,适用不同案件调解的需要。总之,从有利于调解出发,调控调解氛围。
在诉讼调解中,确因经济困难,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少。善于引导权利人从维护自身利益的大局和实际出发,体谅对方困难,在给付数量和时间上作适当的让步。既不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大的损害,也有利于义务人自觉履行,实现权利人的权益。
(1)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2)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A.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B.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C.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